2022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三 )


第六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提用借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給付貸款利息,付息日為每月 日 。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清本息 。
第七條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 50 %計收取追索債權的費用(差旅費、誤工費等) 。
第八條 借款人需提前還款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貸款人 。提前還款部分,不滿15日的按半個月計收利息,超過15日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利息 。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提前向借款人、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違約金):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足以使貸款人認為借款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兩個付息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三個付息期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

(五)根據本合同擔保條款約定,因保證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保證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指定保險的;
(八)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九)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貸款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情形 。
第十條 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借貸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 。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條 訂立、執行本合同所需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
抵押條款
第十二條 抵押人自愿將其享有處分權的車輛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借款的擔保,并保證承擔法律責任 。抵押物詳細情況如下:汽車 輛;品牌型號 ;顏色 ;發動機號 ;車輛識別代號 ;號牌號碼 皖A。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挪用違約金)、因歸還貸款本息而引起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仲裁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 。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全部債務履行完畢止 。
第十五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接受貸款人在抵押車輛上安裝、控制GPS裝置,安裝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但抵押車輛交貸款人保管情形除外 。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或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
第十七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或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所有權的,須征得貸款人同意 。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貸款人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
第十八條 設定抵押物需要到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人應與貸款人、保證人合作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設定并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登記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
第十九條 因發生本合同第九條所述情況,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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