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企業借款合同協議( 二 )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不得挪作他用 , 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 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 , 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 , 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 , 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
6、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 , 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 , 在處理財產時 , 除了按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 , 應優先償還貸款 。由于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 , 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 , 經向貸款方申請 , 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 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 對違約使用的部分 , 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情節嚴重的 , 在一定時期內 , 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 , 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 , 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借款方提前還款的 , 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 , 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 , 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情節嚴重的 , 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 , 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 , 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 , 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 , 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情節嚴重的 , 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 , 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 , 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 ,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 , 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 , 并達成書面協議 。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 , 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 , 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 , 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 , 作出補充規定 ,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 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 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 , 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
貸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蓋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保證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銀行帳戶:
電話號碼:
私人向企業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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