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創廣告,廣告宣傳語 前面是 同創同心同惠后面加一句大氣一點的話( 三 )


4月17日,新華社發文《穿越大半個中國來抓你?三問鴻茅藥酒事件 》 。提出問題:內蒙古涼城縣的警察,是否有權力跨越大半個中國到廣東跨省抓人?
文中提到,涼城縣公安局解釋稱,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于涼城縣,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屬于犯罪結果發生地,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居住地也在廣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
雙方的分歧出現在對于案發地的判斷,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判定案發地屬于當地警察轄區,警方確有跨省抓人的權力 。
對此,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殿明向新華社表示,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還值得商榷 。
新華社:吐槽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新華社“三問”中還有一問:醫生吐槽鴻茅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涼城警方出具的逮捕通知書顯示,譚秦東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名義被刑拘 。
新華社采訪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指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 ?!倍T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并沒有捏造事實 。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
對此,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是在行使監督權 。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也呼吁:“對于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br /> 此外,新華社還刊發評論發問:“應審慎厘清相關網帖是基于既有事實的提醒還是惡意虛構內容中傷 。否則難免會被公眾揣度,‘跨省追捕’是否只是出于報案者利稅大戶身份的地方保護主義?”
人民日報:鴻茅藥酒到底存在什么問題?
《人民日報》對鴻茅藥酒的關注點,在藥本身 。
“腎虛腰酸鴻茅酒,每天兩口病喝走 。”人民日報刊發評論中引述了其廣告詞,同時指出該藥酒廣告曾被江蘇、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另外,國家藥監局通報顯示,2004年至2017年底,檢索到該藥酒不良反應報告達137例 。
為何違法?
人民日報指出,廣告法中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用保健品的廣告模式來宣傳藥品,既違背了法律規定,更是對公眾健康的嚴重不負責任 。
國家藥監局的回應證實,鴻茅藥酒是一款通過認證的非處方藥品 。
國家藥監局:違反法規或將吊銷批文號
鴻茅藥酒一事中,作為監管部門的國家藥監局發聲同樣及時 。
4月16日,國家藥監局官網掛出新聞發言人答問,其中介紹,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
目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要求,對社會關注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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