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2020全文是怎樣的( 二 )

【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2020全文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2020全文是怎樣的


4 , 工傷后老板最怕什么出工傷后 , 一般單位老板會擔心面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的情況 。條例會涉及:工傷期間工資(工傷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 意味著工傷勞動者休養期 , 需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醫療費用、康復費、住院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老板最擔心面臨按照法律程序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待遇 。工地出工傷后 , 一般單位老板會擔心面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的情況 。例如:工傷后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受傷的情況 , 會涉及:工傷期間工資(工傷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 意味著工傷勞動者休養期 , 需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醫療費用、康復費、住院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如果受傷嚴重 , 經過勞動能力鑒定 , 評上等級 , 還涉及后續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離職后需要支付的費用)等 。不賠償解決方法:發生工傷事故老板不予賠償的 , 建議按照流程申請工傷鑒定 , 之后的賠償金額可根據鑒定等級出來后才能確定 , 如果老板不能按時賠償 , 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 , 然后雙方進行協調 , 如果老板依舊不賠償 , 那么就可以走法律程序進行解決 ?!豆kU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 , 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工傷保險條例》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 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 , 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職工發生工傷時 ,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 , 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 , 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 , 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 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 , 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 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 , 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 , 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 , 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绲貐^、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 , 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 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 勞動能力鑒定 , 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 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 , 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 , 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 ,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 ,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 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 , 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 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 , 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 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 , 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 ,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 ,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 , 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 , 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 ,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 , 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 , 最重的為一級 , 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 , 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 , 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 , 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必要時 ,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 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 ,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 ,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 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 報經辦機構同意 ,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 , 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 , 符合規定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 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 在停工留薪期內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可以適當延長 , 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 , 停發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 ,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 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 , 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 保留勞動關系 , 退出工作崗位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 , 停發傷殘津貼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 ,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 確認需要治療的 , 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 ,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 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 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 , 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 , 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 , 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 , 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 , 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 , 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 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 , 參加當地工傷保險 , 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 , 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 , 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 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征收工傷保險費;(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 , 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 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 , 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 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 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 , 有權舉報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 , 按照規定處理 , 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 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 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 , 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 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 , 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 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 , 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 并自欠繳之日起 ,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 , 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 ,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 , 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 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 ,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 , 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 , 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 , 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 , 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 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 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 ,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 , 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 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6 , 2020年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么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分為兩種:合同未到期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 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工傷鑒定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 , 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即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的標準 。本標準代替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 , 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7 , 2020年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2020年對工傷賠償標準主要包括 , 醫療費、康復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在醫院的護理費以及停工期間的誤工費 。如果造成傷殘的 , 還會涉及傷殘輔助器具費用 , 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 。有的人還會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標準 ,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 ,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019年8月 , 山東上調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 。2020年國家對工傷賠償標準是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康復費、食宿費、交通費 。在醫院的護理費以及停工期間的誤工費 。如果造成傷殘的 , 還會涉及傷殘輔助器具費用 , 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 。有的人還會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計算公式: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 , 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8 , 工傷以后不能工作怎么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 。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 , 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申請的 , 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 , 存在勞動關系證明 , 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 , 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完整的醫療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 。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 , 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 , 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此時 , 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 , 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 ,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 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 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 ,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個月本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 以及兩個一次性補償!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 , 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工傷賠償標準 , 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賠償標準 ,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 ,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標準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 ,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 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 , 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 , 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 , 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賠償計算: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10 , 工傷保險條例33條至40條有那些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 在停工留薪期內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可以適當延長 , 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 , 停發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 ,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 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 , 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 保留勞動關系 , 退出工作崗位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 , 停發傷殘津貼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 ,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 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 ,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 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 確認需要治療的 , 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 ,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 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 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7623533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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