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記豪俠裝備怎么處理,《鹿鼎記》是金庸最好的小說( 二 )


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一百 ?!雹葺^之以往,新規定有兩處大的變化:(1)以前區分十人以上和十人以下,現在不區分了,只要存在歃血、盟誓、焚表等儀式,一律按“謀叛未遂”來嚴懲 。(2)以前不區分主犯和從犯,現在開始區分并對主犯實施嚴懲 。這大約是為了刺激犯案者為搶奪從犯身份而互相指控 。
按這項政策,《鹿鼎記》里韋小寶與張勇、王進寶、孫思克等人結義時,“(張勇)投刀于地,向韋小寶拜了下去 。王進寶和孫思克跟著拜倒 。韋小寶跳下馬來,在大路上跪倒還禮”,且約定“今后就如結成了兄弟一般,有福共享,有難共當”,大致已可歸入“謀叛未遂罪” 。?陳小春版《鹿鼎記》封面此后,整個康熙時代和雍正時代,對“義結金蘭”均維持著大體相同的懲治措施 。
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才又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 。新法律規定:“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 。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多,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 。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極邊煙瘴充軍 。
”⑥新律的主要變化,是再次以人數的多寡,將義結金蘭之舉區分為不同的懲罰層次 。但這個變化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寬緩刑罰,而是相反 。上一年,廣東揭陽縣鬧出一樁“陳阿高四十余人聚眾結盟案” 。經查,陳阿高等人雖有結盟,但并不“序齒”,也就是沒有互相排列年齡分出大哥、二哥、三哥……算是規避掉了“歃血結拜弟兄”的罪名 。
廣東巡撫不敢承認這種規避的有效性,在判決時刻意“比例加重”,將為首的陳阿高判處絞刑,從者杖刑一百 。但乾隆對這個判決仍不滿意 。他認為,該案暴露出,自康熙時代流傳至今的法律,存在兩大問題:(1)四十多人結盟與十余人結盟,豈能適用相同的懲罰?(2)陳阿高二十二歲而被推為魁首,這是比“序齒結拜弟兄”更可恨的事情,卻沒有專門的律條來處理他 。
⑦于是,刑部趕緊制定出了前文所引的新律 。?郎世寧繪《乾隆半身冬裝像》,引自銀川當代美術館網站 。這種對“義結金蘭”的打擊,一直維持到晚清 。道光四年(1824),廣西發生過“老廖等序齒結拜弟兄案” 。廣西巡撫將老廖刺字流放,刑部則認為乾隆制定的律條里并沒有刺字之說,故責令廣西方面更正 。⑧同治九年(1870),直隸總督曾國藩又負責處理過“遵化蔡二奎等結拜兄弟案”,因參與結拜者不足二十人,且未查出有歃血、焚表等儀式,曾國藩的處理是“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者減一等” 。
⑨不過,較之康雍乾時代,咸同時代對“義結金蘭”的打擊已是強弩之末 。在內有天平軍與捻軍起事,外有洋人入侵的狀況下,朝廷其實并無太多余暇,再去關注底層民眾的結拜問題 。而且,隨著皇權的衰微,晚清官場也成了兄弟結拜的“重災區” 。比如,咸豐的托孤重臣肅順“喜約異姓為兄弟”;湘軍骨干胡林翼與湖廣總督官文“約為兄弟”;帝師翁同龢據說曾與榮祿、廣壽結為兄弟;袁世凱則與徐世昌“結為金蘭密友” 。
⑩這種現象,絕不會出現在康熙時代的官場 。但好在,韋小寶只是一個虛構的小說人物 。①《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 。②康熙八年題定《新頒律例》卷一,康熙三年新例 。③《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 。④康熙八年題定《新頒律例》卷二,康熙八年新例 。⑤雍正朝《大清會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結盟”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