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配電工程發包方用什么形式支付工程預付款,怎么約定工程預付款( 二 )


而后者則要聯系我國建筑市場長期存在的客觀行業背景:業主發包方占據市場主導地位,倚仗市場地位的不對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預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帶資、墊資進行施工等,這對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風險性,而工程預付款擔保制度的出現,則通過擔保前置與保障機制促成發、承包雙方達成工程預付款約定,承包方以此順利開工 。
被誤“讀”的預付款擔保行為如前文所言,工程預付款擔保,擔保的并非是“工程預付款的支付行為”,而是“工程預付款的使用行為”,兩種“行為”所對應的“行為”主體不同,所涉擔保種類也有很大區別 。工程預付款“支付”行為對應的“行為”主體為建設工程發包方,對應的保證擔保為工程款支付擔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證項目發包方,按照建設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現發包方違反合同約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況,由保證人對承包方的損失進行賠償,事后保證人可依法對發包方進行追償 。
工程預付款與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以及質保金,同屬于工程款范疇,因此,保證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擔保屬于工程款支付擔保 。工程預付款“使用”行為對應的“行為”主體為建設工程承包方,對應的保證擔保為工程預付款擔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為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方,即項目發包方提供保險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過出具保函,提前獲取部分建設工程款,保證順利開工 。
簡而言之,圍繞工程預付款的保證擔保分為兩類:擔保工程預付款支付行為的,為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工程預付款使用行為的,為工程預付款擔保 。在工程擔保領域,不同種類的保證擔保,在功能、特點方面有著很大不同 。實務中,“工程預付款擔保”常常因名稱被誤“讀”,與工程款支付擔保發生混淆,造成人們認知上的困擾 。因此,準確區分兩者之間差異十分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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