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個月離婚冷靜期內 離婚冷靜期幾天內挽回合適( 二 )


我們發現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并非是為了修復婚姻,挽留感情,而是在意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通過利用冷靜期,從而達到給對方施加壓力的目的 。所以,夫妻感情很難在冷靜期內得到修復,甚至只會令夫妻關系越來越惡化 。因此,為了增加二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可以繼續收集能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矛盾尖銳的證據,譬如家暴證據、婚外情證據、雙方分居證據等 。

在6個月離婚冷靜期內 離婚冷靜期幾天內挽回合適


二、關于在孩子撫養權方面應做好的工作
1.與孩子共同生活是訴訟的關鍵
90%以上涉及子女撫養權的案件,法院都會傾向性判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獲得最終的撫養權 。這就意味著,在兩人分居之后,誰占有孩子,誰與孩子共同生活,誰就有撫養權的優勢 。
2.爭取孩子控制權是重中之重
除了與孩子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在平時做到有效陪伴孩子,取得孩子的控制權,為了孩子的成長積極付出 。譬如在孩子接送環節,盡量爭取自己接送;在孩子學習環節,盡量爭取自己輔導,跟進好孩子的學業,與學校教師保持良好的互動溝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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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繼續收集有關撫養權證據
一般類型案件應收集的撫養權證據類別如下:
第一類:能反映出與孩子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的證據
譬如:與子女在不同年齡階段共同生活、共同外出旅游、共同慶祝節日的合影及視頻;村委、居委、物管出具的共同居住的證明;維持孩子現有生活環境的證據;母女/子情深的證據;孩子個人意愿證詞、視頻 。
第二類:能反映出為孩子在成長、教育、醫療方面付出的證據
譬如:學校出具的接送證明;學校活動參與證明;作業批改,成長手冊的記錄;孩子班群溝通記錄;記錄孩子成長的日記本、發布的朋友圈記錄;為子女購置圖書、玩具、衣物、生活用品等方面的單據及網購記錄;培訓機構、輔導班、興趣班的合同及消費記錄;孩子就醫及保健疫苗本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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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能凸顯撫養條件及撫養能力優勢的證據
譬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工作證明;收入證明;收入流水;學歷證書;技能證書;獲獎證書;父母承諾書及父母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據; 。
第四類:能證實對方存在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譬如:家暴證據(報警回執、受傷照片、就診病歷、法醫鑒定書、短信微信錄音等,可查閱筆者此前所寫的《家暴-證據之王》);婚外情證據(出軌照片視頻、短信微信錄音等,可查閱筆者此前所寫的《重婚罪證據收集的十二條攻略,讓你腦洞大開》);賭博或其他犯罪的證據(行政處罰書、治安處罰書、刑事判決書);有其他不良惡習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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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應做好的工作
1.時刻留意對方財產變動情況
上文有所提及,不少離婚當事人第一次不同意離婚,其并非在意修復婚姻,而是在意共同財產的分割 。因此,有必要關注財產的變動情況,尤其是產權僅僅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的,公司股權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家庭收入存于對方賬戶名下的情形 。如何避免對方轉移財產,我們下節再來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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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盡可能收集對方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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