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反悔 離婚冷靜期反悔的人多么( 二 )


民法典中所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若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到法院去訴訟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一個月離婚冷靜期” 。如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等事宜均達成一致,即使是通過法院解決也不需要對簿公堂,亦無需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能避免很多當事人所擔心的“訴訟會引起沖突” 。
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兩種方式:
1.正式立案后達成調解筆錄,法院出具《調解書》 。
2.訴前調解階段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出具《裁定書》 。
最快只需要幾周,就能通過法院的程序將方案固定下來并賦予強制執行力,即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謂是“又快又好”!
第二招:簽署配套協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
單簽離婚協議,一旦對方反悔,相當于推倒重來,所以在雙方談好離婚方案之時就有必要做好恰當的財產安全保護措施,等到對方反悔時就晚了,那時候要做的可能就是應對訴訟的準備了 。
正如上面這個案例,除《離婚協議》外,小帥和小美至少應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并盡可能辦理公證手續 。雙方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后,關于房屋、車輛、外債的約定就對夫妻二人產生了效力 。在離婚訴訟中,就主要處理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問題了 。
律師答疑:在上述建議的基礎上,有不少客戶追問過以下三個問題:
一問:那是不是只要簽好《婚內財產協議》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答:當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主要是將已達成的財產分割方案固定下來 。但就像小帥和小美的案件中,針對孩子撫養權和離婚意愿,還可以先固定哪些證據,采取哪些措施,簽訂什么文件,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
每一個案件都有其特別之處,應個案個議 。如有其他需求或顧慮,可以咨詢律師后,視案件具體情況增加《借款協議》、《代持協議》、《分居協議》、《遺囑》等配套文件 。
二問:那《婚內財產協議》是不是改個標題就行了?
答:當然不是,為確保《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我們會非常謹慎考量相關條款的表述,而不僅僅是換個標題 。家事無小事,如果真的走到了解除婚姻關系這一步,這一人生大事值得認真對待,不妨花點時間花點錢咨詢專業的律師 。
三問:《婚內財產協議》一定要公證嗎?
答:《婚內財產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即公證不是生效的要件,但仍然建議能公證盡量公證,理由如下:
1.《婚內財產協議》如涉及贈與,贈與物為不動產應辦理過戶,動產應實際交付,在辦理過戶或交付前,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 。但根據民法典658條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隨意撤銷 。
2.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能避免日后一方以脅迫、精神不清醒等理由要求撤銷協議或認定協議無效 。
3.經過公證這個相對鄭重的儀式,會增加雙方履約的心理負擔,減少反悔的動機 。
辦案經驗:在文章的最后,筆者分享一個經辦案例,跟上述案情非常類似,但幸運的是,客戶在決定離婚的那一刻就找到了筆者,時機也是至關重要的 。
緊急介入后,當天就系統性梳理財產情況并起草配套協議,其中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并辦理了公證手續,在離婚前將財產高效率分割完畢,這為當事人實現了其多分財產、保住公司經營權、提前處置登記在對方父母名下代持車輛等目標,避免了后續訴訟風險 。
看到這,不少同行或客戶可能會對代持車輛能否辦公證手續感到疑惑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登記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代持車輛可以在《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處理并可辦理公證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內部約束力,如雙方就車輛相關權利與案外第三人產生爭議,則另行處理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