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養犬管理規定( 二 )


(一)用于國家保護文物、倉庫、施工場地原材料的看護、警衛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員,犬只應當經過專業訓練;
(五)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個人養犬的,應當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

桂林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養犬人應當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養犬人身份證明;
(三)犬只免疫證明;
(四)符合規定的犬只照片;
(五)養犬人義務保證書 。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登記養犬的,應當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本單位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明;
(四)符合規定的犬只照片 。
單位和個人飼養從境外進口的犬只,還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檢疫證明 。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給犬只設置電子識別標識;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受理單位申請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 。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有效期滿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
第十七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件到住所地公安機關分別辦理變更、注銷或者補辦等手續:
(一)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辦理變更登記;
(二)養犬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養犬登記證辦理變更登記;
(三)放棄所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并持養犬登記證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四)犬只死亡或失蹤的,應當自死亡或失蹤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視為遺棄犬只;
(五)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持養犬人的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
第十八條 準養的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電子檔案 。
養犬電子檔案的主要信息可以提供相關部門查詢 。
第二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交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應當由養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或者辦理養犬延續手續時交納 。
養犬管理費每年交納1次 。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 。
飼養絕育犬的,憑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委托的機構出具的犬只絕育證明,減半收取管理費 。
第二十一條
養犬管理費集中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養犬登記數字化管理、犬只免疫、收容流浪犬、犬只收容救助場所建設、死亡犬只的無害化處理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參與養犬管理等工作的開支 。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一般管理區的養犬管理,每年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為犬只免費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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