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關系,夫妻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二 )


話題總結
《婚姻法解釋(二)》將夫妻共同債務等同于連帶債務,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都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會因為夫妻離婚后財產已明確做出分割而移轉,也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歸于消滅 。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對男女雙方而言都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該屬性不隨財產屬性的轉移而轉移 。如果男女雙方離婚,雙方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財產正常進行分割,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婚姻關系的變動受到侵害,離婚雙方當事人所確定的財產分割內容僅在該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 178 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要求雙方或一方清償全部債務 。(作者 趙曉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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