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2021年修改了什么內容( 二 )


問題四:在規制惡意注冊行為時,為什么要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的行業亂象 。 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要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
本次修改將惡意注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規范代理行為,凈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鼓勵公眾監督 。 即將出臺的《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對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代理機構監管手段進行明確 。
問題五:本次修改關于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做出了哪些修改?
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嚴格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
問題六:本次修改關于打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又增加了哪些規定?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嚴重干擾了市場環境,長期受到全社會的關注 。 本次修改參照《民法總則》中關于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中關于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規定,明確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 。 新增內容規定,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 上述修改將銷毀和禁止進入商業渠道作為最主要的處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 。 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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