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 五 )


(一)在樓道、通道、公寓、集體宿舍等公共空間飼養犬只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在一般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五百元罰款 , 可以沒收犬只:
(一)未實行圈養、拴養的;
(二)外出不束牽引帶或者牽引帶長度超過1.2米的;
(三)由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的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 , 沒收犬只 , 并處二千元罰款;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犬只傷害他人的;
(二)犬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三)養犬人有違法養犬記錄且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犬只傷害他人后 , 養犬人不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或者未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 , 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 注銷犬只登記注冊 , 并處三千元罰款 。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組織、參與“斗犬”的 , 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 并處二千元罰款;虐待犬只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五百元罰款;遺棄犬只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領回或者將犬只送到公安機關犬只留檢機構;拒不領回或者拒不將犬只送到公安機關犬只留檢機構的 , 處五百元罰款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未對犬只進行免疫的 , 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處理 , 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 并處一千元罰款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未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或者進入市場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明的 , 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 , 由城鄉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 , 處二百元罰款 。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在犬只交易市場外銷售犬只的 , 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養犬人二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 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只 , 自最后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
第六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本條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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