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之后可以反悔,重新簽訂嗎?”
很多當事人在簽訂協議之后,才得知自己家的補償金額比別家的補償少,于是便希望能夠按照其他人的補償標準拿到更高的補償;還有的是征收方主動提出要重新簽訂協議 。
很多律師也都會跟當事人說:協議一經簽訂 , 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了 。一般來說 ,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一旦簽訂 , 不管是征收人還是被征收人,都應該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去履行,雙方你情我愿,是不允許反悔的 。
但是由于房屋的征收拆遷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 , 如果遇到以下情況,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 。
情形一:征收行為違法或被撤銷
房屋拆遷的前提是得到征收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如果主管部門因征收等一系列行為被確認違法,從而撤銷了行政征收的相關文件,那么這個征收行為就不能再繼續了 。
此時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應當是違法的,這時作為被征收人,應當找相關部門或者去法院起訴,確認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
情形二:房屋估價不合理或違法
拆遷補償款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房屋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作出的評估 。如果在征收行為中,房屋評估機構不是按照法律規定選定的,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評估人員或者評估流程違法,造成別人的房屋評估價格明顯高于自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請求依法變更或者撤銷此次的房屋評估 。

情形三:征收行為違法或被撤銷
在征收拆遷中 , 由于對征收補償方案理解不到位、對協議條款有誤解,或者征收人對被征收人存在欺騙、誘騙等情形,依照合同的公平原則,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手段簽訂的合同,是可以起訴撤銷協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 并且是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 。比如,本來是合法擁有的宅基地或者房屋,被征收人告知是違法建筑、危房等,被征收人在不懂的情況下,錯信自己的房屋不合法而簽訂了補償款極少的拆遷協議 。
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是“以拆違代拆遷”,以欺詐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同意將自己的房屋拆除 。
情形四:簽訂協議的主體存在瑕疵
此外,還需要了解的是:- 無民事能力人無權利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協議方可有效;
- 未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協議,屬于無權代理的行為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所以 , 在本人不知道的情況下 , 自己家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由他人代簽,是不合法的,也是可以撤銷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