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區出生醫學證明補辦條件是什么?】佛山南海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條件:
凡1996年1月1日后在南海區內醫療保健機構出生,因遺失、被盜等原因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
注:根據《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的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故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曾于2003年8月照會各國駐華大使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文件 。
擴展資料: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情況指引(供參考)
1、原則上要求新生兒的的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前往受理地點提出申請;如需委托辦理,還需提供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對于原《出生醫學證明》為單親的 , 則提供單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
3、對于原《出生醫學證明》內父母為離婚狀態的,則由監護方作為申請人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自備的資料如下任一條內容均可:
⑴父親及母親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離婚判決書) 。
⑵不能完整提供父母雙方的申請書、身份證等資料的情形,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說明另一方不能提交申請和身份材料的情況;
②單方提出申請的原因證明(任何一種即可):由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出具的未提出申請一方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失蹤證明、死亡證明等;或申請方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
4、對于原《出生醫學證明》內父母存在一方死亡的情況,則由健在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死亡方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5、對于原《出生醫學證明》內父母雙方均死亡的,由法定監護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父母雙方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6、對于未婚先孕的當事人(首次簽發提供雙方信息),原《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任一方聲稱另一方“失蹤、無法找到”此類情況,則要求申請人在在佛山市區級以上合法報社刊登一則遺失聲明(內含小孩出生信息及是否入戶的情況)后提供該報,申請方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有效證明材料及雙方相關資料申請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