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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完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 , 維護社會秩序,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活動 。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人員 。
第三條【總體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和權益保障工作,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體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并將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
第四條【職能部門和相關機構職能】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以及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
政務服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流動人口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應用工作 。
市、區統籌流動人口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開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
第五條【鎮(街道)服務管理機構】 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 , 以及居住證申領的受理、核查、發放和簽注工作;
(二)采集流動人口及其居所的基礎信息 , 建立并管理流動人口居住信息檔案;
(三)開展流動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訪、登記、注銷、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
(四)發現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及違法犯罪線索時 , 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協助查處涉及流動人口或者其居所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開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
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轄區內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 。
第六條【信息建設及共享】 居住登記、居住證服務管理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和應用 。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將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匯入流動人口信息數據庫,逐步實現流動人口信息一次錄用、多方互通、資源共享,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事項和獲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七條【申報居住登記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 , 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一)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
(三)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乙尋湊沼泄毓娑ò燉礪霉菀底∷薜羌塹?。
第八條【居所報送人】 居所報送人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流動人口居所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為居所報送人;因存在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 。
(二)流動人口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的,用人單位為居所報送人;
(三)流動人口居所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自購、自建房屋的 , 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
(四)流動人口居所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
(五)流動人口居所為前項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為居所報送人 。
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的 , 居所所有人、提供人應當督促實際管理人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
第九條【報送居住登記信息】 居所報送人應當報送流動人口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
(一)流動人口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
(二)居所地址、類型;
(三)流動人口入住、搬離時間 。
第十條【報送時間一】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居所報送人,除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報送人外,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基本情況,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時,即時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
第十一條【報送時間二】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居所報送人 , 應當分別在流動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流動人口,可以不報送其居住登記信息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二條【報送方式】 流動人口、居所報送人可以通過互聯網自助申報平臺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流動人口居住所在地鎮(街)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行政服務窗口辦理 。

受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
第十三條【提供信息】 流動人口應當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 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 。
流動人口拒絕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報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第十四條【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在本市實際居住并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鼓勵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
流動人口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領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一)近一年內在本市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
(二)在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取得本市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居住的;
(三)在本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
(四)在本市旅館業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居住滿半年的 。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窗口設置】 村(居)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人數二千人以上的 , 鎮(街道)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派駐協助管理流動人口的人員 , 設置對外服務窗口,開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十六條【政務公開】 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相關政務網站、服務窗口公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各項業務的辦理流程和時限,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
第十七條【服務管理信息化】 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寬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申報、采集、核查方式,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途徑,為居所報送人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以及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
第十八條【信息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獲悉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
公安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悉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 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
第十九條【居所管理】 居所報送人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居所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

居所報送人應當在下列居所安裝居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
(一)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的房屋;
(二)居住人數三十人以上的宿舍;
(三)居住人數三十人以上的的出租房屋 。
第二十條【配合義務】 居所報送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流動人口居所管理工作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巡查等服務管理工作 。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配合開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條【便利服務要求】 居所報送人和旅館業、學校應當為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如實提供、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
流動人口查詢本人的居住登記信息或者居住證信息,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
第二十二條【持有居住證的公共服務】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除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公共服務便利外,還可以享受本市下列公共服務便利:
(一)申請積分入戶;
(二)申請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創業資金扶持;
(四)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孕前優生檢查項目;
(五)申請隨遷子女積分入學;
(六)隨遷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
(七)申辦老年人優待證;
(八)申請因病致貧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
(九)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染病防治和適齡兒童免疫規劃服務;
(十)符合有關規定的 , 按照當地居民標準辦理人身損害賠償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未履行職責的 , 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佛山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流動人口未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并可以給予警告 。
第二十五條【虛假報送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 居所報送人虛假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虛假報送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 。
第二十六條【居所報送人不報送居住登記信息的法律責任一】 居所報送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居所為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承租人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未按規定報送與承租人同住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
(二)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三)居所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承租人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一千元罰款 。
第二十七條【居所報送人不報送居住登記信息的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居所報送人未按規定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
第二十八條【拒絕、虛假提供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流動人口拒絕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罰款;流動人口向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所報送人虛假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
第二十九條【非法出售或提供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獲悉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條【未安裝居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居所報送人未安裝居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一條【提供、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供、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相關定義】 本條例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 或者在本市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完稅證明、繳納社保證明等 。
本條例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在本市、區統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
本條例所稱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的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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