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福建省《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文件,福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福州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怎么辦呢 福州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怎么辦?】
如遇用人單位不發津貼,職工可先向用人單位工會反映,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維權 。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工會,也可撥打12345或人力社保舉報熱線12333投訴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 均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