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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01次修訂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01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5號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總 理溫家寶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 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墓婺!⑸圖際跆跫約爸柿堪踩芾磣純觶菩猩磯ǖ閫澇壯Вǔ 。┓旨豆芾碇貧齲睦⒁肌⒎齔稚磯ǖ閫澇壯Вǔ 。└納粕圖際跆跫?,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生豬定點屠宰廠(?。┓旨豆芾淼木嚀灝旆ㄓ曬裨荷濤裰鞴懿棵耪髑蠊裨盒竽潦摶街鞴懿棵乓餳籩貧?。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納柚霉婊ㄒ韻錄虺粕柚霉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繕棖氖屑度嗣裾萆柚霉婊?,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ゼ笆畢蟶緇峁? ,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

生豬定點屠宰廠(?。┯Φ背稚磯ǖ閫澇字な橄蜆ど絳姓芾聿棵虐燉淼羌鞘中?。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Φ苯磯ǖ閫澇妝曛九菩矣誄Вǔ 。┣南災恢?。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Φ本弒趕鋁刑跫?
?。ㄒ唬┯杏臚澇墜婺O嗍視Α⑺史瞎夜娑ū曜嫉乃刺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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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澇椎納恚?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澇咨?nbsp;, 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Φ比縭導鍬計渫澇椎納砝叢春蛻聿妨饗?。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Φ苯⒀細竦娜餛菲分始煅楣芾碇貧?。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 。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Φ奔癰僑餛菲分始煅楹細裱櫧≌祿蛘吒驕呷餛菲分始煅楹細癖曛?。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生豬定點屠宰廠(?。┑納聿肺淳餛菲分始煅榛蛘呔餛菲分始煅椴緩細竦?,不得出廠(?。?。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圓『ι砑吧聿方形蘚淼姆延煤退鶚В?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約捌淥魏蔚ノ緩透鋈瞬壞枚隕砘蛘呱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
生豬定點屠宰廠(?。┎壞猛澇鬃⑺蛘咦⑷肫淥鎦實納?。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暈茨薌笆畢芻蛘嘸笆背齔Вǔ 。┑納聿?,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 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煲吆腿餛菲分始煅楹細竦納聿?。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煲吆腿餛菲分始煅楹細竦納聿方氡鏡厥諧?。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 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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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櫸庥胛シㄉ磽澇諄疃泄氐某∷⑸枋?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輝倬弒副咎趵娑ㄌ跫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 , 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01次修訂】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黿琛⒆蒙磯ǖ閫澇字な榛蛘呱磯ǖ閫澇妝曛九頻?,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矢瘢揮形シㄋ玫模繕濤裰鞴懿棵琶皇瘴シㄋ?。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邢鋁星樾沃壞模繕濤裰鞴懿棵旁鵒釹奩詬惱?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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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齔Вǔ 。┪淳餛菲分始煅榛蛘呔餛菲分始煅椴緩細竦納聿返模?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 , 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矢瘢還鉤煞缸锏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⑵淥ノ換蛘吒鋈碩隕懟⑸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實?nbsp;, 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 , 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蛘咂淥ノ壞鬧饕涸鶉舜?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蛘咂淥ノ徊⒋?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生豬定點屠宰廠(?。┒隕懟⑸聿紛⑺蛘咦⑷肫淥鎦實?nbsp;, 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 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矢?。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澇鬃⑺蛘咦⑷肫淥鎦實納淼模繕濤裰鞴懿棵旁鵒罡惱?,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 , 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矢?。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澇椎納聿貳⑽淳餛菲分始煅榛蛘呔餛菲分始煅椴緩細竦納聿芬約白⑺蛘咦⑷肫淥鎦實納聿返模曬ど獺⑽郎⒅始觳棵乓讕莞髯災霸?,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 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 , 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nbsp;,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 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
第三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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