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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籍遷到南京辦理材料有哪些要求 外地戶籍遷到南京辦理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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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本市準入管理辦法條件的公民,按照以下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材料辦理戶口遷移 , 不符合的可以按照積分落戶、人才落戶及四區落戶政策執行 。
》》外地人落戶南京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組織、教育部門申請,憑相應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軍隊干部轉業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 , 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2、省或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計劃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入戶介紹信》或《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入戶介紹信》;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4、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二)被聘為大學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聘用合同書 。
(三)屬于國家“****”專家、國家特支計劃(萬人計劃)專家、本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 , 申請人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組織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書或證明;
3、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四)持有《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人員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國國籍) , 申請人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
3、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4、遷移人員沒有國內戶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護照或旅行證等出入境證件,戶口注銷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 。
(五)博士后出站人員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六)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錄用審批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南京市留學回國人員申報戶口介紹信》 。
(七)應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含職業院校畢業生)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戶口遷移證(加蓋人社或教育畢業生主管部門審核專用章);
3、畢業證書;
4、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提交《就業報到證》,職業中專畢業生提交《畢業生推薦就業登記表》(教育部門審核后加蓋專用章) 。

(八)往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
3、就業的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的提交本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4、社保繳納證明(對繳費年限無要求) 。
(九)往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專科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畢業生,本科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或者創業的,專科在本市就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或者創業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
3、就業的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的提交本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專科提供近2年連續繳納社保證明 。
(十)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經市人社部門蓋章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外市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時需提供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批文和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原件);
4、就業的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的提交本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5、社保繳納證明(對繳費年限無要求) 。
(十一)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一、二級,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經市人社部門蓋章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外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時需提供當地人社部門的發證證明);
4、就業的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的提交本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5、社保繳納證明(對繳費年限無要求) 。
(十二)調入在寧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或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教育部門簽發的調令(函);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十三)在寧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的工作人員 ,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或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教育部門出具的《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通知書》或調令(函);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
(十四)經省、市政府批準引進的其他人員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省或市政府批準的文書;
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屬以上各種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單位所在集體戶或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意見書、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或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意見書 。落戶直系親屬處,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配偶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該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 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外地戶籍遷到南京辦理材料有哪些要求 外地戶籍遷到南京辦理材料有哪些】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5、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待遇證明或退休金領取機構出具的經蓋章確認的退休金證明 。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但均為本市集體戶的(高校學生集體戶、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的除外);
4、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的 , 提交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 。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4、結婚證;
5、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父母關系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7、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五)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 , 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 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7、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待遇證明或退休金領取機構出具的經蓋章確認的退休金證明 。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 , 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或者現役軍人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七)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 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學生(含職業院校畢業生) , 申請戶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回本市城鎮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未畢業的不提供);
3、戶口遷移證 。
(九)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注銷人員,申請恢復戶口的 , 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口注銷證明;
2、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 。
(十)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4、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待遇證明或退休金領取機構出具的經蓋章確認的退休金證明;
5、證明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材料 。
(十一)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父母死亡證明;
(十二)父母雙亡的成年子女 , 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后人均房屋面積不低于我市最低標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父母死亡證明;
屬以上第八、九種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單位所在集體戶或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意見書、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或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意見書 。落戶直系親屬處,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 , 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民政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從本市應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區級以上退伍士兵安置辦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戶通知書》;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
(二)從本市應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學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畢業后的1年內,可將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未畢業的不提供);
3、征兵辦出具的《入伍通知書》;
4、《退伍證》和區級以上退伍士兵安置辦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戶通知書》;
5、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
(三)非本市應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證;
2、區級以上退伍士兵安置辦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戶通知書》;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
(四)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市或區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的《軍隊離休退休人員轉移戶口證明》;
3、入伍時的《戶口注銷證明》;
4、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
屬以上各種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單位所在集體戶或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 , 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意見書、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或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意見書 。落戶直系親屬處,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 并向軍隊有關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的,提交以下材料;
1、軍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
2、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子女關系證明;
4、結婚證;
5、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隨軍批復 。
(二)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軍人的居民身份證、士官證;
2、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
4、家庭關系證明 。
屬以上各種情形的 , 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部隊集體戶落戶,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部隊同意落戶意見書 。
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 并向體育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省體育局出具的退役運動員安置證明 。
屬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單位所在集體戶或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意見書、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或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意見書 。落戶直系親屬處,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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