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解讀】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解讀
拓展:山西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意見實施之日起——
? 已年滿65周歲,并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 , 可不用繳費,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有補繳保險費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
? 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 , 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
? 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 , 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
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