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適用對象有哪些?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經當事人申請 , 按如下規(guī)定受理登記:
?。?)2019年4月15日以前購買的(以購的發(fā)票日期為準),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和省公安廳發(fā)布的符合登記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上的合格產品,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合肥哪些電動自行車需要登記上牌?】 ?。?)2019年4月15日后購買的(以購的發(fā)票日期為準) , 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和獲得CCC認證證書且在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管理系統(tǒng)中可以查詢到的合格產品,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 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準,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的在用電動自行車 , 發(fā)放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通行標志,登記時間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登記上牌期滿后,仍未申領臨時通行標志的 , 禁止上路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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