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在什么情況下喪失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 一 ) 年滿 18 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 二 ) 就業或參軍的;
( 三 ) 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 四 ) 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 五 ) 死亡的 。
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條件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 一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 二 )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的;
( 三 )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的;
( 四 )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 18 周歲的;
( 五 )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 , 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 周 歲的,祖母、外祖母年滿 55 周歲的;
( 六 )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其孫子 女、外孫子女未滿 18 周歲的;
【寧波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止情況一覽】( 七 )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其兄弟 姐妹未滿 18 周歲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