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不需要 。
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
前款規定的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 。屬于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 , 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符合居住地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條件;【金華辦理條件: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溫馨提示:引進人才居住證辦理前需辦理居住登記,但不要求居住半年以上 。】
【拓展閱讀】
電子《浙江省居住證》與原實體《浙江省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證人在居住地縣(市、區)域內可依法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相關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 。
電子《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簽注一次,確保證件保持有效 。
目前電子《浙江省居住證》在我市以下公共服務和便利中應用 。
*溫馨提示:請向下滑動查看
【辦理金華市人才居住證需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