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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浙江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 , 是指依法實行登記制度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
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登記工作 。
非機動車登記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跨縣(市、區)異地辦理登記 。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關非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等在非機動車登記場所公示,并在政務網提供查詢、登記申請等線上服務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非機動車銷售企業等單位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業務 。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非機動車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辦理非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非機動車查驗、業務辦理、牌證發放的監督管理 。
第六條非機動車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種類、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非機動車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 。
加裝電子芯片的非機動車號牌除號牌材質和厚度外,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并事先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備案 。
第七條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交驗車輛 。
對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 。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和國家標準,且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放號牌、行駛證 。
第八條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由縣(市、區)殘聯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車輛來歷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 交驗車輛 。
二級以上(含)下肢殘疾人可以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其他下肢殘疾人不得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 。

【浙江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浙江省非機動車登記規定】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 。符合國家標準、列入《浙江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產品公告》),且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放號牌、行駛證 。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用非機動車銷售前查驗方式 , 預先錄入查驗合格車輛的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機號或發動機號等信息,拍攝保存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圖像信息 。
銷售前已查驗合格的車輛辦理注冊登記時 , 經比對預錄入信息一致的,可以不再查驗車輛 。比對預錄入信息可以采用人工審核和智能審核相結合方式 。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時,應當記錄車輛所有人身份信息、車輛廠牌型號、整車編碼、電機號或者發動機號等登記項目 , 拍攝保存所提交資料和車輛圖像信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制作電子文書材料 , 制作電子檔案 。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時,通過發放安全駕駛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教育 。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電動自行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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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違法生產、銷售信息的,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電動自行車違規信息管理模塊,并通報同級市場監管、經信部門 。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更換已登記編碼的車架、電機或者發動機等部件的 , 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新購部件來歷憑證,交驗車輛 。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車輛所有人和原車輛所有人應當同時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提交雙方身份證明,交驗車輛 。
車輛與原登記信息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變更登記內容,并發放行駛證 。
第十四條非機動車號牌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書面遺失申明,交驗車輛 。
車輛與原登記一致 , 且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變更登記內容,并發放號牌、行駛證 。
第十五條非機動車因滅失、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 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書面注銷申請 。
申請齊全資料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登記,拍攝保存申請資料,注銷車輛登記 。
第十六條對提交虛假資料辦理的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
第十七條非機動車登記信息有效期為8年 。登記信息有效期屆滿后,車輛所有人可以通過政務網等線上提交身份證明、整車和車架號照片,或者在非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上牌點重新簽注信息 。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來歷憑證是指: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 。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第十九條依法實行登記制度的人力三輪車,由各設區市公安局制定登記規定 。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政策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原文https://www.zj.gov.cn/zjservice/item/detail/lawtext.do?outLawId=9faaad08-dbf3-45e1-a73e-a99118a28c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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