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 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其中 , 遷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時,實際年齡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制度實施的時間算起 。
參保人員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 , 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從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60周歲以下遷入人員,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 , 按遷入地規定參保 。
非青島市戶籍男性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其在原參保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隨同轉移 , 應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
【青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條件】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