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 , 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被盜、遺失、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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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規定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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