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條件
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個人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1、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的;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關于資質(zhì)、資格注冊或執(zhí)業(yè)升學、服現(xiàn)役等以無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
辦理材料
廣東省戶籍公民
憑居民身份證、申請事由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原本省戶籍人員
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事由證明材料,向戶籍最后遷出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辦戶籍在廣東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暫住人員
憑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申請事由證明材料,向現(xiàn)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并計算 。
在校國內(nèi)學生
憑居民身份證、學生證或?qū)W籍證明,申請事由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請辦理在廣東就讀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辦理流程
【東莞無犯罪證明現(xiàn)場辦理指南 東莞市無犯罪證明怎么開】如市民需要線下辦理,可直接前往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