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居住證規定如下:
一、申領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 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 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
二、申領要求:申領居住證 ,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
三、注意事項:
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
2.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3.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 ,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3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
需要符合的受理條件:
【哈爾濱辦理居住證條件 哈爾濱辦理居住證條件及流程】申請人可持申報材料至戶籍地(或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也可郵寄網上辦理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
需要準備的申請材料:
現居住處所證明、就業證明、就讀證明材料之一原件和復印件紙質和電子(紙質材料: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