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認定程序: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 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 ,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陽江市工傷司法鑒定 陽江市工傷保險認定程序】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