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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