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積分入學是根據本市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可供學位數,及當年我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分學校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適齡兒童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入學管理辦法 。
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全市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協調相關評分部門和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開展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具體工作 。
市教育局統籌全市教育資源,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公布當年度對流動人口子女開放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服務區域以及空余學位數,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報到等工作 。
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負責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的政策咨詢與解釋、申請材料錄入、網上信息核對、準入卡打印等工作 。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 , 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具有太倉常住戶籍(含集體戶口或戶口掛靠在人才市場)或在太倉取得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實際居住,且符合入學當年《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子女入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不再參加積分管理入學申請 。
太倉市流動人口為其子女申請就讀本市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太倉市無自有產權住宅房屋(或在太倉市擁有自有產權房但不符合以房入學要求);
(二)在太倉市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太倉市已辦理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
非太倉市戶籍的蘇州市戶籍人員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 。
第五條?租賃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流動人口 , 參加積分管理時 , 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區均須符合備案要求 。
第六條?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流動人口子女必須符合以下年齡規定:小學一年級招收6周歲且未接受過小學教育的兒童(以未獲得全國學籍號為準),初中招收小學畢業生(以未取得初中學籍號為準) 。隱瞞學籍信息的取消申請人子女準入資格 。
第三章?入學申請
第七條?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于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節假日除外)受理在太倉市無自有產權住宅房屋流動人口提交的入學申請及各類證明材料 , 經確認原件屬實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太倉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積分入學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 。已獲得起始年級學籍的不予受理 。6月10日前 , 申請人到所在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
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夫妻雙方同時申請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入學待遇時,一名子女只申請一所學校,且只能申請起始年級,排名時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積分 。
上半年已簽訂購房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流動人口須先參加積分申請 。若申請人在5月30日前拿到產權證(經不動產中心審核通過),應及時到便民服務中心積分管理窗口取消積分申請 , 再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本市戶籍兒童同時參加房產對應學校的報名登記 。
第八條?租賃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流動人口應到居住地所在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請 。
第四章?資料審核
第九條?相關評分部門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和《太倉市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試行)》,制定材料核實和評分操作細則,同時負責相關積分內容的咨詢與釋疑工作 。對申請參加積分入學的流動人口實施評分工作,各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公安機關負責戶籍信息(含對口扶貧地區人員戶籍信息)、見義勇為信息、保安人員身份和涉及公安行政違法、犯罪行為等項目核查評分;
(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師身份以及其學歷信息的核查評分;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殯儀服務人員身份、護理人員(養老)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記(經過各級民政部門注冊)的本市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捐贈的核查評分;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太倉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文件】(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人才等信息和違反勞動保障的核查評分;
(五)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信息的核查評分;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因違反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的核查評分;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環衛工人身份、城市管理行政處罰信息的核查評分;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交駕駛員身份的核查評分;
(十)文體廣旅主管部門負責體育技能及榮譽的核查、網吧、公共娛樂場所、旅游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兒童預防接種、母嬰保健等信息,以及獻血、居民健康檔案、護理人員身份和違反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行為等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三)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消防人員身份和因違反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四)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信息以及涉及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核查評分;
(十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十七)稅務機關負責申請人租房發票及涉稅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情況的核查評分;
(十九)文明辦負責志愿服務活動記錄、蘇州市級及以上好人好事行為表彰獎勵的核查評分;
(二十)紅十字會負責對造血干細胞采樣及成功捐獻、遺體(器官、角膜)捐獻等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一)人民法院負責對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信息核查評分;
(二十二)發改委負責對口扶貧地區戶籍人員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三)人才辦負責對符合當年度太倉重點產業緊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評分;
(二十四)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符合當年度各鎮(區)(板塊、街道)緊缺人才信息的核查評分 。
第十條?負責核查評分的各部門在核查評分過程中 , 發現已納入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存在新的扣減分情形的,應當及時核查確認進行處理 。
第五章?入學流程
第十一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3月?日前向社會公布對本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服務區域 。
第十二條?每年3月?日至5月30日(節假日除外),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根據公布的開放學校和服務區域,向居住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申請僅限一所學校,且只能是起始年級,并填寫申請表格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 , 若居住地發生跨區鎮(板塊、街道)變化(以居住證為準)的,應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執 , 至現居住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辦理手續,重新填寫申請表 。6月10日前,申請人到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
第十三條?各區鎮(板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將入學申請信息按學校分類后交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和太倉市新市民事務中心 。太倉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將全市入學申請信息按區鎮(板塊、街道)、學校匯總后于6月15日前交太倉市教育行政部門 。
第十四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預測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本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余學位數,合理劃定當年本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于6月15日前上報太倉市政府批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于6月30日前統一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分區鎮(板塊、街道)、學校對達到當年度本市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按積分高低進行排名 。排名結果經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于7月10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 , 應于公示期內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門應于公示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答復 。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領取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
對于達到當年本市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余學位情況進行統籌調劑 。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應當于7月25日前向社會公布 , 并向其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不服從的不再安排 。
第十七條?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鎮(板塊、街道)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新市民積分管理窗口發放的入學準入卡和入學告知書,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未按時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
第十八條?已在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并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 。上述對象中的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初中需重新參加積分管理,申請積分入學 。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辦理子女入學登記手續,除應攜帶新市民事務中心出具的入學準入卡后,還需攜帶以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小學:①居民身份證;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③太倉市居住證;④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⑤原幼兒園就讀證明或幼兒素質發展報告冊;⑥預防接種證 。
(2)初中:①居民身份證;②太倉市居住證;③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含有子女的身份證號碼);④學籍卡或原學校就讀證明、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
第二十條?歸國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現役軍人子女及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子女來太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 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對積分入學情況進行督查 。
第二十二條?社會各界及本市流動人口對有關部門執行積分入學相關規定有異議的 , 可向所在地的新市民事務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門、市監察部門等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 。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依法提請職能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 認真履行職責 , 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排名 。市監察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部門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國家、江蘇省對入學工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21年3月?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太倉市新市民事務中心和太倉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 , 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蘇府規字﹝2020﹞16號)、《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蘇教規﹝2020﹞1號)文件精神,特制定《太倉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含計分標準)(征求意見稿)》 。
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規定相關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2月25日17點前反饋至太倉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地址:太倉市行政中心6號樓6A1005,郵編:215400;電話:0512-53531152;郵箱:25575669@qq.com) 。
太倉市教育局
2021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