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1月24日:
1月19日上班調休 。如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二、1月25日-27日:
如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勞動報酬 。
三、1月28日-30日:
如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 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四、1月31日-2月2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
五、2月3日-2月9日:
1.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補休等并按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2月8日、9日是休息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2.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2月8日、9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兩百支付加班工資 。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對2月3日至2月9日工作的勞動者給予關懷和獎勵 。
六、2月10日之后:
1.未能及時到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
【新型肺炎防控期間蘇州工資計算方法】2.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 , 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