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 , 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
【洛陽失業保險金領取 洛陽失業金領取次數】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