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養狗行為規定:
違反通告規定的處罰
(一)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 , 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攜帶犬只出戶未拴犬繩(鏈)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按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責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新鄉不規范養狗處罰條例 新鄉市養狗限養令】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排泄糞便的,責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新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規定,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場所遛犬不拴繩(鏈)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積極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沒收犬只;
(六)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