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州龍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及對象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口條件
申請人應具有龍港市居民戶口 。
(二)住房條件
申請家庭在龍港市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住房包括以下幾類: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批地建房,農村宅基地等住房 。原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 , 但已補交市場差價并交易滿一年的不計入核定面積);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3、給予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屋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未滿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積計入住房面積審核范圍;
4、已簽訂購房合同并經市資源與建設局備案的期房;
5、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參照市稅務局對該非住宅的評稅價格(無評稅價格的,按申請家庭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并計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積;
6、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
(三)收入和財產條件
1、收入條件 。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龍港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龍港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
2、車輛條件 。購有12萬元(含)以上(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或2輛(含)以上非營運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和普通二輪摩托車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下營運車輛產生的收益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和核定范圍 。
3、工商條件 。申請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30萬元(含)不得申請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條件審核要素包括:工商、車輛、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死亡、婚姻等六類相關信息 。
申請對象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 。
申請家庭成員包括:(1)申請人;(2)配偶;(3)未婚子女 。
申請人已婚(含離異、喪偶)或單身未婚已滿35周歲的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申請 。
【溫州龍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及對象】離異人員的未婚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未注明監護權的以同戶口的父(母)為歸屬,但離異雙方仍在一個戶口內的,只能申請一次 , 且以先申請人員為準 。
(二)如申請人持有市社會事業局出具的《龍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和總工會出具的《龍港市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的,其證件上載明的人員也可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
其中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獨立家庭申請:(1)已成年且單身;(2)未成年且父母雙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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