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被核準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后,通過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形式實施保障 。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中從事一線工作滿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戶口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以租賃補貼形式實施保障 。
第二十條 租賃補貼對象為未獲得實物配租或自愿選擇租賃補貼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
(一)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的中小套型住房 , 與出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房屋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
(二)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 , 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 與區房產管理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后方可實施保障 , 逾期3個月不簽訂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計算不低于45平方米 。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家庭登記為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按家庭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 。家庭月補貼金額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計算 。
租賃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
2.低保邊緣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80%;
3.其他保障家庭 , 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50%;
4.公交、環衛公共服務行業中從事一線工作滿(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戶口住房困難家庭,每月補貼金額=(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現有房產面積)×市場平均租金×50% 。
(四)租賃補貼開始發放時間從申請家庭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次月開始計算,并由區房產管理中心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按季度發放 。
(五)已獲得農村租房補貼保障的家庭,不再給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一條 在房源許可的條件下,區房產管理中心根據政策規定和房源情況制定實物配租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
(一)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申請時間和配租對象等內容 。
核準的保障面積為保障家庭應保障面積與現有住房面積的差額 。保障面積標準=獲保障人數×18平方米/人 。核準的保障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 , 實行租賃補貼保障 。
【溫州公租房租賃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二)實物配租按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類型依順序實施保障 。
(三)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的或簽訂滿3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未入住的,視同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但保留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
(四)實物配租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在租賃合同期內應按規定申報年審 , 經年審公示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終止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五)承租人應在合同租期屆滿前3個月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 , 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續租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
(六)租金標準: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 , 保障面積部分按區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現行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實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積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2倍標準繳納租金;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中有屬于:
1.低保(特困)或低保邊緣對象的,租金按低保(特困)或低保邊緣類型的標準計算;
2.定期生活補助優撫對象、傷殘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租金按低保(特困)類型的標準計算;
3.擁有市級以上總工會頒發的市級勞動模范或五一勞動獎章證書的,租金按低保(特困)類型的標準計算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保障家庭在《租賃補貼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載明的年審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窗口或用人單位申報年審 , 并填寫年審申請表,年審申報流程和時限與初次申請程序相同 。若超過載明年審時間6個月未申報年審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第二十三條 保障家庭提交年審資料后,經年審公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終止保障資格 。自公示次月起,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停止發放補貼,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四條 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30天內如實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終止保障資格 。30天內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原則上不予變更,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離異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請人可以申請繼續承租該公共租賃住房 , 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
實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間保障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在30天內如實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 , 按變更后保障類型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租賃期間,除結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 , 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經審核登記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共同居住人僅有居住權 。
第二十六條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動態變化的 , 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用人單位等部門(單位)每月要將動態數據反饋給區房產管理中心 。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或低保邊緣家庭的保障證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則其子女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 。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滿35周歲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未發生變化,不能作為獨立家庭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九條 保障家庭在實物配租后,原則上不再置換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條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準入條件的保障家庭,區房產管理中心應做好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和相關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則從核實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取消保障資格 。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 , 喪失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未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超過年審期限6個月(含6個月)仍未參加年審的 。
第三十二條 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騰退通知之日起3個月(含3個月)內搬遷并辦理相關騰退手續,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時 , 應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搬遷期內租金按原租金標準繳納 。
搬遷期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5年內(含5年)不得申請住房保障,其行為納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對其行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通過司法程序向承租人主張逾期騰空期間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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