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落戶;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及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4.《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登記證》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父母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戶口投靠撫養方的,需提交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決書;投靠非撫養方的,需提交父母雙方同意遷移的聲明 。) 。
在本市無房產的離異未再婚人員回原籍參照執行 。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請投靠落戶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結婚證;
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登記證》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
(三)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樂清市戶口人員與戶口在城鎮地區的戶主具有其他直系親屬、配偶父母關系的,可以申請投靠落戶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同意落戶證明;
3.被投靠人與遷移人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房屋權屬證明 。
【溫州樂清市投靠落戶條件及材料是什么?】投靠人與被投靠人戶籍登記在同一社區的,原則上不予投靠;未成年人不能單獨遷入父母以外的其他直系親屬戶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