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禮讓行人交通違法處罰標準 未禮讓行人處罰規定】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未禮讓行人的處罰標準通常是:1、行人過斑馬線,鳴笛催促搶行的,會被處一百元,扣三分;2、行人隊伍過斑馬線,強行穿插 , 造成行進中斷的,會被處一百元,扣三分;3、同方向有兩個以上車道 , 已經有機動車避讓行人,但其他機動車仍強行通過的,會被處一百元,扣三分;4、通過紅綠燈或右轉黃閃路口時右轉彎,沒避讓綠燈放行行人的,處兩百元,扣三分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規定 ,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 , 依照規定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