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永委辦發〔2019〕63號),扎實有序推進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嘉縣新居民申請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的實施 。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條件(有無享受本縣其他政策性住房補貼)審核、核準保障、協議簽訂、補貼發放等具體工作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我縣境內私有房產情況 。
縣新居民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和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街道)開展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做好積分核定工作 。
第四條 新居民應通過參加積分制管理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新居民積分制管理按照《永嘉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永委辦發〔2019〕63號)實施 。
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定額定量管理 , 年度保障名額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我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新居民數量、年度保障計劃要求等綜合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 。
新居民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最長不超過3年 。
第五條 新居民申請積分住房租賃補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永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 , 且在我縣就業、居住均滿 1年以上(含),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6個月以上(含),起算時間以縣新居民服務中心公布積分制申請結束日期前為準;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我縣境內無私有房產,申請人無用人單位提供的無償住房且未在我縣享受過其他各類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三)按時按照我縣新居民積分制管理規定申請積分;
(四)房屋租賃合同經租賃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備案(申報)登記確認 。
【政策原文 溫州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程序申請、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可通過永嘉縣新居民積分管理信息系統網上申報平臺進行自主申報或到居住地鄉鎮(街道)新居民積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表》原件一式一份;2、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個人婚姻狀況具結書》等);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的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4、租賃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申報)登記證明;5、《承諾書》、《查詢授權書》 。
(二)受理
各鄉鎮(街道)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確認,符合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 , 當場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的,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并出具《材料補齊通知書》 , 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
(三)審核
各鄉鎮(街道)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尚未實現系統數據共享和在線審核對比的,應及時通過系統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進行審核 ,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賦分反饋;縣新居民服務中心按永嘉縣積分制管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信息匯總和積分排名并反饋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四)公示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中按照全縣積分由高到低選出與年度計劃保障名額相同數量的申請對象作為擬保障對象,會同縣新居民服務中心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 。申請人有異議的,公示期內可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核查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完成核查工作 。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
(五)核準登記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公示結果,將公示合格對象核準登記為住房租賃補貼對象 , 與縣新居民服務中心聯合予以公布 。最終核準登記保障對象少于計劃保障名額時,剩余名額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
(六)簽訂協議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知核準登記保障對象攜帶銀行卡、身份證明等材料,與申請人簽訂《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
(七)發放補貼
簽訂《永嘉縣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后,開始記發,并按季度向其發放租賃補貼 。根據核準名額,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新居民按實際住房租賃月數兌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 。租賃補貼標準為300元/月,可視情適當調整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委托商業銀行實行租賃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授權及時將租賃補貼劃轉到保障對象銀行帳戶 。
第七條 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 。保障對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間購買、繼承、受贈我縣境內住房的 , 應提前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并辦理租賃補貼退出手續 。不再參與積分制管理的,其租賃補貼資格同時取消 。
第八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范,將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租賃補貼協議、變更記錄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予以建檔 。
第九條 保障對象以欺騙等手段取得租賃補貼,或未如實報告住房變化情況違規獲得租賃補貼的,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積分管理資格和租賃補貼保障資格,并記入個人征信檔案;已發的租賃補貼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退回 , 逾期不退回的 , 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
第十條 新居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的各類格式文本、表單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新居民服務中心統一制定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