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執行后,六個月內須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申請強制后多久能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后多久會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 , 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