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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醫保參保費用 溫州醫保統籌】在職職工參保后 , 何時能享受醫保待遇?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在符合參保條件后的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 并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其中,在職職工由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手續 , 并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
參保人員當月未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已參保的持有效期內杭州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以及《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和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以下統稱持證人員) , 自在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的當日起享受有關醫保待遇 。
在職職工中斷參保的有何規定?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中斷參保 。中斷參保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斷參保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應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以下簡稱等待期) 。在中斷參保期間和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
(二)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造成職工中斷參保的,職工在中斷參保期間及等待期發生的醫療費,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導致全體職工中斷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補繳;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所欠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恢復其單位職工的醫保待遇 。
(三)中斷參保的,可按規定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
補繳時間段內發生的醫療費 , 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