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
3、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回執;
4、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
5、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6、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 , 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
注:全國(大陸地區)除廣西、內蒙古、新疆、西藏等使用雙語居民身份證地區以外,其余省份戶籍居民均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異地申請換領和補領居民身份證 。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辦證資料依據到居住地所設異地受理點辦理手續,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
2.申請人交驗所持資料依據,窗口民警審核通過后,現場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辦理丟失補領業務的同步辦理身份證掛失申報) 。
3. 。申請人按照到期換領20元,同時領取公安機關發放的《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
4.完成申請30日后,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申辦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跨省異地受理點核驗并領取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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