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包括: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可證明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如合同上載明的“用人單位”“職工”“甲方”“乙方”等 。此類信息一般在勞動合同封面、首部、尾部等處載明 。勞動合同還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尤其是勞動關系開始建立的時間 。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要留意合同上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的單位是否一致、合同上的“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合同期限與雙方的約定是否一致等;用人單位要留意簽訂合同的勞動者與該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相關簽名是否是勞動者本人所簽,必要時可對勞動者身份證進行驗證 。
此外,雙方簽署的某些文件 , 名稱可能是“用工協(xié)議”“勞務合同”“合作協(xié)議”等,這類文件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 , 但對于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需要結合其他情況加以認定 。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不管何種形式的工資支付記錄,在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工資支付主體可證明勞動關系的主體 。如工資表、工資條上注明的單位名稱和單位相關人員的簽名,銀行轉賬記錄上的“對方賬號與戶名”,微信轉賬記錄中的支付方,發(fā)放電子工資條的電子郵箱的所有者等,都可以用來證明支付主體 。如果單位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工資且未發(fā)放憑證,紙質工資條上無單位名稱、簽名等,勞動者就要注意采取其他手段 , 如領取工資條時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證明發(fā)放主體 。在用人單位通過私人銀行賬號、私人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工資時,勞動者要注意收集該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關系的證據(jù) 。
二是工資支付時間可輔助證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 。無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時間與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是一致的 。
三是支付工資過程中的一些特征可用于證明成立勞動關系 。比如工資支付時間相對固定、支付金額相對固定,那么就更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特征 。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在無異地勞務派遣情形下 ,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與用人單位主體應一致 , 繳費時間與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要一致 。因此,勞動者要注意及時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如發(fā)現(xiàn)不一致 , 要及時維權 。
4.“工作證”等證件
勞動者可以利用“工作證”“服務證”“出入證”“職員證”“廠牌”等用人單位發(fā)放的證件證明勞動關系 。但如果證件上的單位名稱與勞動者主張的用人單位不一致時,證明效力就偏弱 。
此外 , 部分該類證件上還標注了“入職”“入廠”時間等,可用于證明開始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
5.入職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招聘、應聘時的相關材料 , 比如“求職登記表”“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面試通知書”“入職通知書”等,可輔助證明勞動關系,但尚需結合其他材料才能證明勞動關系是否已真正建立 。
此外,在招聘、應聘、面試、入職過程中,相關信息可能是通過手機短信、QQ、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發(fā)送的,對此類證據(jù)勞動者要注意截圖保存 。
6.考勤記錄
利用考勤記錄證明勞動關系,要注意考勤記錄上是否載明相關主體信息 , 比如是否有用人單位的蓋章以及相關人員的簽名等 。
【揭陽證明勞動關系要收集什么證據(jù)才有效 揭陽證明勞動關系要收集什么證據(jù)】如果考勤記錄上沒有用人單位主體信息,則需要通過其他手段輔助證明,比如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證明考勤主體 。
7.證人證言
當事人可通過證人證言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以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
此外,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jīng)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 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