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理對象
【梅州市工傷保險傷殘待遇辦理對象及待遇】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五到十級傷殘等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 。
(二)待遇標準
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
上述待遇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 ,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