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關醫療救助對象人群一覽
一、救助對象
1、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
指某一時期收入較低或者無勞動收入及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人員,包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
2、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
即符合《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
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對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 , 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2、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
3、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 。
三、不予救助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5、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韶關醫療救助對象人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