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證據類型
(一)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法律規定的其它證據 。
(二)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
(三)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
(四)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
二、證據提交
(一)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后,應當在答辯期內向安慶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 。
(二)當事人應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鑒定、勘驗、調查、證人出庭作證等申請 。
(三)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裝訂,標明序號和頁碼 , 并附證據清單 , 簡要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對象 , 簽名蓋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
(四)書證和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 。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副本、節錄本、照片,但應當注明出處 。當事人一方對對方提交的復印件、復制品等表示承認的,對方可以不提交原件、原物 。
三、延期和逾期提交
(一)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答辯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的,可在答辯期限屆滿三日前書面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 。是否準許 , 由安慶仲裁委員會決定 。
【安慶勞動仲裁證據類型+提交指南 勞動仲裁證據提交技巧】(二)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質證的以外,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當給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