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山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第三節 補發
第三十一條 補發是指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 , 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到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領與原證內容一致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在審驗相關材料無誤后予以補發 。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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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山西省出生醫學證明補發】 ?。?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書面遺失聲明或在簽發地公開發行報紙刊聲明作廢 。
第三十二條 補發時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因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母親或父親信息、新生兒父母已離婚的等情況,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
第三十三條 補發機構依據補發登記表及相關材料,規范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補發登記 。已辦理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頁;未辦理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查,根據核查情況確定是否補發副頁 。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受理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申請后 , 應按規定審核相關材料,條件符合、手續齊全、經審核無異議的,5個工作日內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
經審查不符合簽發條件的 , 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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