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住房保障政策 ,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辦法》(湘建保〔2016〕209號)、《衡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5〕7號)等相關規定 , 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
第二條 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準入、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賃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包括歷年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
第四條 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經濟開發區、歸陽工業園、基礎投、發改、財政、不動產登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交警、稅務、住房公積金、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相關社區(村)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歸陽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制 。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祁東縣城區(以下簡稱“城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戶籍1年(含1年)以上,其中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倆或其中一人的,申請人須具有城區常住戶籍2年(含2年)以上;
2、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間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15萬元,其中家庭成員擁有的車輛市價不超過5萬元;
4、家庭成員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及未婚子女;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未滿18周歲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子女必須作為家庭成員 。
(二)在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縣縣城城區常住戶籍;
3、本人在縣城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家庭財產(不含住房)不超過20萬元;
6、已在城區范圍內就業,且就業時間未滿3年;
7、在本縣交納社會保險1年(含1年)以上 。
(三)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祁東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實施細則】2、家庭成員在縣城城區范圍內均無自有住房;
3、在城區穩定就業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在本縣交納社會保險1年(含1年)以上 。
夫妻雙方或一方單獨立戶的(離婚的除外),須結合其配偶及子女的住房情況來認定其住房是否困難 。所有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出售、贈與、離婚析產、征地拆遷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已享受住房保障(含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已參與原共有產權建設)的對象 , 不得重復享受;已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的對象,不得申請 。
第八條 城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 , 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 , 由本人作為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統一申請;無用人單位的,向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其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如實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戶籍及婚姻狀況等有關資料 , 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
申請人準入建立部門聯合審核制度 。住房狀況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審查,其中是否有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自有住房由當地街道、社區(村)或用人單位負責審查;婚姻狀況由縣民政局負責審查;收入和財產狀況由縣民政局會同當地街道、社區(村)或用人單位負責審查;家庭人口由縣公安局負責審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查;公積金繳納情況由衡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祁東管理部負責審查;車輛登記情況由縣交警大隊負責審查;營業執照登記情況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查 。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信息時,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免收相關費用 。
第十條 審核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村)委會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建部門審核;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統一申請的,由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 并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建部門審核 。
(二)縣住建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住建部門申請復核 。縣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十一條 對在歸陽工業園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向園區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全縣招商引資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進行實物安置,并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
第三章 分配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間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具體保障方式結合保障對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給情況確定,保障對象只能選擇一種保障方式 。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期間租賃補貼標準為每戶100元/月 。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重點保障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發展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 。鑒于歸陽工業園區公租房房源充足,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僅提供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租賃補貼按季發放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現狀,輪候期初定為3年,按照申請人輪候的先后次序,依次對輪候對象予以安置 。
輪候期間,輪候對象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 , 經審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 由縣住建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
第十三條 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孤老病殘人員、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失獨家庭、傷殘病退軍人、勞動模范、見義勇為人員等 。對城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做到應保盡保 。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住建部門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
第十五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 , 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
縣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并在網上公示 。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縣住建部門應按照科學、公開、公正的辦法,可采取綜合評分、抽簽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分配對象、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 , 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住房 , 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
第十六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輪候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當次配租資格,且兩年內不再實施配租,超出3年輪候期的 , 必須重新申請:
(一)未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抽簽的;
(二)參加選房但放棄所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入住的;
(五)其他放棄配租的情況 。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醫院、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本單位保障對象 , 在歸陽工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園區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 , 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園區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分配方案 。在分配入住前將分配方案、擬分配入住對象資料及租金等情況報縣住建部門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后分配入住 。剩余房源由縣住建部門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統一管理 。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與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履約保證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
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
第二十條 綜合考慮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及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目前財政(含基礎投、發展投等國有投融資平臺公司)全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月標準:二、三層為2元/㎡,四、五、六層為1.8元/㎡ , 七層為1.5元/㎡;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低收入群體租金月標準為1元/㎡;物業管理費月標準為0.3元/㎡ 。今后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可申請提取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 可以按規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劃扣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 。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組織承租人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責任,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承擔 。
第二十四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縣住建部門批準,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他需調換的 , 需經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并報縣住建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其用途 。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退出應建立部門聯合審核制度 。保障對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賃住房 , 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者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 由縣不動產登記、民政、交警、住建、市場監管、街道等相關部門負責審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 縣住建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 , 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
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承購公共租賃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
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機制,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取消其保障資格,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不超過6個月,騰退期間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新就業大學生畢業滿規定的年限后,確實未購買自有房屋的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收取 。騰退期滿后,承租人有符合入住條件的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應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責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 , 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
第五章 后續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 縣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服務的監督管理,可由建設單位、所有權人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機構 , 從事后續管理服務 。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縣住建部門、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中的祁東縣城區范圍為:洪橋街道大橋社區、上正社區、南山社區、憩園社區、達孝社區、白云居委會、東富新村,玉合街道顏家社區、石門社區、祁豐居委會、新豐居委會、洪豐居委會,永昌街道雙星村、尚書村、湖塘村、趙坪鋪村、太陽升社區、黃土鋪居委會、蘭芝塘居委會、曙光居委會、廖家居委會、柞陂居委會、溫泉居委會、燕子巖居委會、淺塘居委會、朱家居委會和白鶴街道白鶴、鳳形居委會 。縣城Ⅰ類、Ⅱ類規劃控制區和紅旗、石門、曹口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符合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要求的納入保障范圍 。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上級相關文件政策為準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祁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祁東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祁政辦發〔2011〕21號)、《祁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祁政辦發〔2015〕22號)停止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