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人賬戶使用范圍: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 。
(二)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
(三)參保人員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個人繳費 。
(四)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
(五)參保人員本人使用的個人賬戶支付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超出支付標準部分除外)納入各類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累計范圍 。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等超出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
二、個人賬戶計入辦法
1.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統賬結合模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 。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定額計入 , 分兩步達到計入標準,2023年1月1日起 , 計入標準調整為88.2元;2024年1月1日起,計入標準調整為72.6元 。
3.在職轉退休的 , 次月起變更個人賬戶計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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