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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關于印發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工作,經認真研究 , 制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
鄭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鄭州市財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鄭政辦〔2018〕3號)(以下簡稱“《辦法》”) , 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辦法》中所指的退休(職)人員,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條件并且享受按月領取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
第三條?長期在外地工作的本市用人單位職工,可以參加外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第四條 長期在本市工作的外地用人單位職工,可以按照《辦法》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 。
第五條 鄭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供職工醫保服務,負責職工醫保登記、征繳計劃編制、個人權益記錄、職工醫保待遇支付等經辦工作 。
第六條 稅務部門是職工醫保費的征收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負責職工醫保費征收工作 。
第七條 職工醫保經辦工作應當符合簡政便民有關規定 。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不再單獨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
通過工商登記數據共享平臺可以獲取信息的用人單位 , 憑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或電子營業執照)在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
其他用人單位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鄭州市醫保參保相關條例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ㄒ唬噸V菔猩緇岜O盞羌潛恚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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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用人單位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后,應及時進行繳費申報,繳費申報資料經審核后 , 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參保登記手續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
第十一條 原鄭州市國有(集體)破產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也可由單位組織統一參加職工醫保 。原享受鄭州市國有(集體)破產困難企業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后,應按職工醫保費征收有關規定,通過征收機構確定的繳費途徑 , 按月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 。
第十三條?領取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時 , 應填寫《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申報表》并提供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 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 。
第十四條?領取本市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應按《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一次性補齊達到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并自補繳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應按月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到賬后,由經辦機構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于每年五月底之前申報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職工醫保月繳費基數每年7月進行調整 , 在繳費年度期間(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繳費基數不因參保人員個人工資的變化而變化 。
十七條?職工醫保費按照我市現行社會保險費征收政策,由征收機構向用人單位或個人征收 。
第十八條?特困企業經經辦機構確認并簽訂協議,職工醫保費可按本單位月繳費基數的5.6%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所繳費用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進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參保職工及退休人員享受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退休人員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 。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欠繳職工醫保費的,自欠費次月起,經辦機構暫停其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 。
欠繳職工醫保費的用人單位應足額補繳單位應繳部分的職工醫保費,并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部分的職工醫保費 。由于用人單位欠費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足額補繳欠費后,經辦機構應恢復其參保職工的職工醫保待遇 。欠費不足24個月的 , 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欠費超過24個月的,在補繳當月(含補繳當月)向前追溯24個月內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其余時間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辦法》規定的職工醫保待遇標準支付 。

第二十條?與經辦機構簽訂按月繳納過渡性職工醫保費協議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過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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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萌說ノ煥奐平贍墑鉅丫煞炎芏畹?nbsp;, 經辦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按月繳納過渡費協議,單位停止繳納過渡費 。協議終止前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過渡費為正常履行協議,超過應繳過渡費總額部分不予退回,并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
 ?。ㄈ?016年1月1日前參保的用人單位,其按月累計繳納的過渡費未超過應繳納的過渡費總額的,剩余的部分減半執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一次性足額繳納 。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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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申報材料齊備后,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統籌地區轉出的,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存在欠費的應補齊欠費,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申請開具參保憑證 。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 , 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憑證 。
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轉出的 , 可將參保人賬戶中余額一次性結清給本人 。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統籌地區轉入的 , 應按規定參加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向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省、市轉入的,原參保地實際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入實際繳費年限 。
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跨省、市轉入時 , 原參保地醫療保險與本地繳費年限有重復的,個人賬戶余額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
參保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過退休手續的,不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
第三章?繳費年限和退休(職)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國家、省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實際繳納職工醫保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未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時間 , 不計入繳費年限 。
第二十五條?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實無力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職工醫保費的,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繼續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期間繼續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
靈活就業人員按前款規定繼續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期間 , 可以一次性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補繳后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補繳標準為其補繳當月的繳費基數 。補繳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 不劃入個人賬戶 。
第二十六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欠繳職工醫保費的 ,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職工本人一次性補足欠繳的職工醫保費,并繳納滯納金 。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按《辦法》第五十條整體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的職工醫保費的,繳費標準按欠繳年度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6%執行 。
第二十八條?《辦法》執行后,用人單位參保時,其2000年12月31日(含)前已經退休(職)的人員可直接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2001年1月1日(含)后退休(職)人員的繳費年限按《辦法》規定執行 。
第二十九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但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 , 補齊所差年限的職工醫保費后 , 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劃入個人帳戶 。
第四章?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憑社會保障卡結算 。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住院,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生開具的住院證和社會保障卡,辦理住院手續 。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確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外的項目,要經參保人員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 。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該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 經辦機構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承辦單位應當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應該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 。
第五章?其 他
第三十五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將掛號費納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 。
第三十六條?為方便參保人員診治,符合條件的特殊病人,可以設立家庭病床,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七條?符合規定的門診規定病種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其門診醫療費用可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規定病種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門診診療時,醫生最長可開具不超過三個月的處方 , 但不得跨越年度 。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急診、轉診、異地就醫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參保人員需轉診轉院的應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 享受相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辦理轉診、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或未經批準轉往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及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8〕45號)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降15個百分點執行 。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藥品費用、診療項目費用、醫療服務設施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有關規定執行;超范圍或超標準部分,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
第四十一條?對定點醫藥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二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資料應單獨存放,按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
第四十三條?實行定點醫藥機構社會公眾評議制度,督促定點醫藥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評議意見作為年終評定服務質量的標準之一 。
第四十四條?建立群眾投訴和舉報制度,加強對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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