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 自然人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被開出罰單 。
根據上述罰單透露的信息,李國院、楊曉華等4人控制使用61個證券賬戶操縱“通寶能源”股票,116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買入交易 , 累計競價買入2.41億股,買入成交金額1,408,749,814.51元(約14.09億元);76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賣出交易,累計競價賣出約2.2億股,賣出成交金額1,298,088,619.07元(約12.98億元) 。
賬戶組涉案交易虧損約149萬元 。李國院、楊曉華分別被處以110萬元罰款,馮美娟、宋芳芳分別被處以10萬元罰款 。
值得注意的是,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在A股市場并不鮮見 , 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已披露多起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 。
控制使用61個證券賬戶操縱“通寶能源”股票
根據深圳證監局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信息,該局對李國院、楊曉華等人操縱山西通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通寶能源)股票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
經查明,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李國院、楊曉華等4人控制使用61個證券賬戶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間,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伙同控制、使用“李國院”等61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通寶能源”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
二、操縱“通寶能源”股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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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間 , 賬戶組124個交易日交易“通寶能源”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達5.49% 。其中:116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買入交易 , 累計競價買入241,055,687股,買入成交金額約14.09億元 , 買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73個 , 日買入成交平均占比21.46%,最高達75.40%,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53個;賬戶組以不低于賣一價申買2.07億股 , 占賬戶組連續競價總申買量的72.72%,申買價不低于賣一價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場連續競價總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42個;76個交易日賬戶組有賣出交易,累計競價賣出約2.2億股 , 賣出成交金額約13億元,賣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48個,日賣出成交平均占比19.08%,最高達71.03%,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3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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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間,有50個交易日賬戶組存在對倒,占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為7.10%,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個,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賬戶組上述涉案交易虧損149萬元 。
李國院與楊曉華商議合作交易 , 二人為交易籌集或提供資金、賬戶,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賬戶,商議配資結算、信托賬戶籌備、下單交易等事項;馮美娟、宋芳芳為涉案交易提供資金、賬戶,操作部分賬戶下單交易 。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件信息、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交易所提供的相關交易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
深圳證監局認為,李國院、楊曉華、馮美娟、宋芳芳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 。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國院、楊曉華分別處以110萬元罰款,對馮美娟、宋芳芳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
年內監管已披露多起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 , 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在A股市場并不鮮見,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已披露多起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 。
比如證監會今年8月份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自然人賴登練操縱力盛運動(上海)體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力盛賽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盛賽車)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 。
證監會查明,賴登練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速贏翎巧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共計75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 。75個證券賬戶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間存在IP、MAC關聯 , 并由賴登練自認、部分證券賬戶介紹人指認、部分證券賬戶與賴登練有簽署協議 。資金來源于賬戶配資資金及自有資金,交易由賴登練本人決策、盈虧由賴登練負責 。
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間,賴登練控制使用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交易,或者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 操縱、影響“力盛賽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賴登練控制的賬戶組虧損為5075萬元,證監會決定,對賴登練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 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
今年7月份,證監會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自然人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操縱“鳳形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當事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個證券賬戶,采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鳳形股份” , 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鳳形股份”,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或大額申報、撤單等手段操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導致“鳳形股份”股價大幅偏離同期中小板綜指 。截至2018年2月28日 , 賬戶組累計虧損3.04億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維新、張兆陽、朱瑞、李衛衛、朱一棟處以300萬元罰款 。其中,對陳維新處以80萬元罰款,對李衛衛、朱一棟分別處以70萬元罰款,對張兆陽、朱瑞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 。
【4人控制61個賬戶買入14億虧近150萬】今年7月份 , 證監會披露的另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王春芳操縱當代東方股票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王春芳控制使用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華鑫信托·華昇8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華昇83號)等49個信托賬戶和楊某娟等26個個人賬戶共計75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 。華昇83號光大證券賬戶等70個證券賬戶于整個操縱期間被控制使用;金某蘭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等5個證券賬戶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6月4日被控制使用 。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以及聽證會后,王春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春芳處以200萬元罰款 。
